第二百七十章 执法权不代表着豁免权,明白吗?

公诉人席位上。

对于苏白的陈述和反问,让蔡万强沉默了数秒。

从执法权和执法定义的法角度而言。

城管人员的执法权利,在这个案件中,指的是对于商摊商贩的管理行为。

并不存在着其他的执法行为。

这里面的其他执法行为指的是拆除周立的摊位,以及对于周立进行推搡等其他行为。

对于这一点,蔡万强是了解。

但是他对于执法过程的定义是指的是整体的过程。

整体的过程就是对于周立,进行处罚和责令其收摊,等行为是属于执法的过程。

在此过程中。

周立进行了言语上的抱怨以及其他的行为则属于对抗执法的过程。

两个人的角度不一样,但从事实和客观方面来说。

苏白陈述的更细致一点,并且通过细节化的进一步了解,可以明显的看出,推搡等行为的确不是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。

蔡万强心里面也非常的清楚,在庭审上面肯定不能认同城管人员的推搡行为,是执法行为。

因为这场官司属于公开庭审,这里是北都,如果说北都都出现这种事情的话。

那么对于司法系统的舆论而言,则是处在一个非常不好的位置。

所以,针对于苏白刚才询问何平等人的管辖权利,可不可以看作是等同于何平等人可以对于周立具有推搡,殴打等行为。

这一点儿,蔡万强肯定需要进行否定的。

要不然……这场庭审传到网上,造成了巨大的舆论,那么将会给司法带来巨大的压力。

整理好自己的思路,蔡万强开口陈述:

“对于被告方诉讼律师所陈述的这一点,我方予以否认。

这个问题并不是被告方诉讼律师所理解的那个意思。

所以对于被告方诉讼律师提出来的问题,我不好进行回答,我只能从我的角度来进行解析。”

“我刚才陈述的意思,并不是说何平等人具有管辖的权利,就等同于具有推搡和殴打的行为权利。”

“因为所划分的职权不同。”

“所以说应具有的权利不同,被告方诉讼律师。对于这一点的解读,完全是误读。”

“我陈述的意思是——在本次庭审案发过程当中,何平等人是在进行着自己的执法行为中,所引起的案发行为。”

“例如说,对于周立的处罚,包括对于周立摊位的管理行为,这些都是相应的执法范围,对于这一点,被告方诉讼律师认为没有什么问题吧?”

苏白开口:“没有什么其他问题。”

城管人员对于摊位进行管理和处罚的确是职权范围的能力。

对于这一点,还有什么问题?

当然没有问题,不过苏白好奇的是,对方会通过什么途径来对于这一点进行反驳。

在听到苏白没有什么其他问题之后,蔡万强继续开口陈述:

“在整个案发的过程中,都处在一个执法的过程当中。”

“何平等人的确存在着不当执法,可是他们毕竟是执法人员。”

“在行使着自己管理摊贩的职能,在这种过程当中,可能存在着一定的违规行为,但是他们的确是在行使着自己的职能行为。”

“针对于这一点来讲,何平等人的行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。”

“基于以上我方认定这场案件,依旧是周立故意伤害的行为。”

听完蔡万强的陈述,苏白笑了笑。

他明白对方的想法,对方的想法很简单。

那就是如果是由冲突和矛盾而引起的突发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。

这样的话,在判定时会根据具体的场景及情况来判定相关的罪行。

很有可能会判定周立故意伤害。

说白了!

周立的伤害行为,是不是在执法过程中,这一点非常重要。

当然。

这一点是站在蔡万强的角度而言的。

作为公诉人,蔡万强不想看到周立被判有期徒刑。

所以一直在强调周立对抗执法,强调何平在当时属于执法人员的身份。

目的很简单。

就是为了让周立能够获得较重的刑事处罚。

蔡万强之所以很强调是在执法过程中,主要原因就是。

否认苏白提出来的防卫行为。

刚才已经说过了,防卫行为是在不法侵害的发生过程当中。

如果强调成,何平等人的行为,是在实施执法行为中存在的不当违规行为。

那么这个案件何平等人的确需要存在一定的责任,但是不具备负有刑事责任的主体承担。

也就是说……

如果法院方面能够考虑到违规行为,是在执法过程中,不存在不法侵害,周立至少要被判一个无期徒刑!

理清楚这个思路有点麻烦,但大致的方针就是如此。